谨防恶意设定居住权 成为对抗执行避风港
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具有排他效力,居住权人对于房屋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然而,部分被执行人试图“钻空子”,恶意在房屋上设定居住权以对抗法院执行。近日,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办理了一起执行案件,依法涤除被执行人恶意为案外人设定的居住权,使房屋以未负担居住权的状态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有力保障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8月14日《人民法院报》)
随着法院执行力度不断加大,一些“老赖”试图把恶意设定居住权作为对抗执行的“避风港”。上述案件中,被执行人王某明知自己房屋已抵押,还在房屋上为没有居住需求的母亲设置终身居住权。如果其母以享有的终身居住权拒绝搬出,就意味着债权人不能通过拍卖该房屋实现债权。最终,法院依法涤除了王某恶意为母亲设定的居住权,为该房屋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扫清了障碍。
居住权是权利人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作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住宅居住权一旦设定,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在其期限未届满或居住权人未死亡前,该住宅就基本排除了通过转让、继承、出租等方式进行流转的可能。换言之,设定了居住权的住宅在一定期限内是不会发生物权转移效力的。
房屋居住权被一些“老赖”恶意设定成为对抗执行的“避风港”,主要是利用了执行须保障其亲属有房可住的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规定避免了“老赖”的房屋拍卖致其亲属无房可住的情况,但客观上也让“老赖”以恶意设定居住权尤其是终身居住权对抗执行并借此逃避债务有了一定的腾挪空间。
此外,一些法院在执行中对已设定居住权的房屋能否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注重形式审查,未能及时彻查“老赖”此举的真实意图,给了一些“老赖”以恶意设定居住权对抗执行的空间。
严防“老赖”利用司法人文关怀,以恶意设定居住权作为对抗执行的“避风港”,首先需要严格审核居住权设定暂缓案件执行的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已对此明确了三种不支持被执行人以房屋居住权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形,法院应对照具体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查,不让“老赖”恶意为案外人设置居住权有可乘之机。
恶意设定居住权成为“老赖”对抗执行的“避风港”,也反映了对这种不法行为的震慑不力。在构成要件上,这种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此,法院不应只是涤除已恶意设定的居住权,还应适时出台司法政策,就“老赖”此种恶行是否可以比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惩治作出明确规定。如此才能以刑罚威慑倒逼“老赖”主动打消以恶意设定居住权对抗执行的歪念,确保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兑现。(北京青年报 作者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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