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新网5月26日电 据“市说新语”微信公众号26日消息,在民法典颁布三周年之际,为更好履行民法典赋予的职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近年来合同行政监管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坚持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强制性执法与柔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合同行政监管这一“小切口”,谋划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大文章”,重点从以下方面入手,进一步夯实合同行政监管的法治基础:一是加强对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监管。列明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以恶意串通、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等禁止情形,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二是加强对格式条款的规制。禁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益。三是加强行政指导。针对特定行业或者领域,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公众免费阅览、下载和参照使用。四是明确有关合同违法行为的查处方式和法律责任,加大违法行为惩戒力度。
市场监管总局将以《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为契机,加强合同行政监管执法,加大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和推广力度,防范和纠正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增强合同当事人的守法意识,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经营者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从事下列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一)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对方订立合同;
(三)故意隐瞒与实现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对方订立合同;
(四)以恶意串通、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
(五)其他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预先拟定的,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视同格式条款。
第七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
(四)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应当履行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内容。
第八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要求消费者承担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权利;
(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八)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第九条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重点行业经营者建立健全格式条款公示等制度,引导规范经营者合同行为,提升消费者合同法律意识。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一般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主要内容,并明确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经营者采用书面形式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应当将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交付消费者留存,并不少于一份。
经营者以电子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为本办法禁止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印章、账户等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行业或者领域,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根据前款规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应当主动公开,供社会公众免费阅览、下载、使用。
第十四条 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合同各方具体权利义务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十五条 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充分理解合同条款,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和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设立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格式条款评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等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办法的合同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当事人;
(三)向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依法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相关工作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不对合同的民事法律效力作出认定,不影响合同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10月1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 最近发表
-
- 随机阅读
-
- 夏日夜游玩法“上新” 点燃消费市场活力
- 宁夏:有意愿特困老人集中供养率达100%
- 新一股冷空气将来袭 中国北方多地最低气温跌至冰点
- 假期前3天广东150家重点景区揽客逾777万人次
- “升级为宪法危机” 美议员提出弹劾最高法院大法官动议
- 浙江义乌四大物流园区去年运量同比增8% 节前持续旺
- 北京人艺将开启近年来最大规模巡演
- “不管哪里举办奥运会,爆单的都是义乌!”
- 今年前两个月上海吴淞口岸出口“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货物43.5万吨增20%
- 宁夏一企业发生一起爆燃事故:2人受轻伤 火情已解除
- 塔里木油田建成首个百万千瓦级整装光伏项目
- 外交部发言人:美方应立即停止抵近侦察活动
- 业界人士厦门共同探讨下一代ID技术前沿
- (追着雪花看新疆)教育援疆送“源头活水”滋润学子
- “清华简”最新研究成果发布均为传世文献未见的佚籍
- 镜头记录奋斗足迹 第十一届全国职工摄影展在渝开幕
- “盛世修典——‘中国历代绘画大系’河北特展”更新调整作品332幅
- 推动高质量发展·权威发布|财政部:截至7月24日已发行4180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
- 广铁集团管内铁路运输秩序逐步恢复
- 全国首部“公共安全摄像头”管理地方性法规在湖南株洲正式施行
- 热门推荐
-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牵头立项我国首个管理体系领域国际标准
- 外媒:印度发生隧道坍塌事故,至少40名工人被困
- 创15年来新高 英国央行上调基准利率至5.25%
- 山西省会太原多措并举“接好”悟空流量
- 中国驻英大使郑泽光:欢迎阿伯丁市同中国城市加强交往
- “江西11岁男孩跳楼案”一审宣判:涉事教师被认定无罪
- 浙江受降雨影响发布多条预警 杭州部分水库开闸泄洪
- “中国造”公铁两用焊轨车首次进入哥伦比亚市场
- 甘肃文化品牌:《河西走廊》纪录片带动的不只是丝路文旅
- 青年学子“问道”湖南韶山 探索党史研学融合新路径
- 屋檐上的文脉丨古韵犹存 新风又起——传统村落“蝶变记”
- 安徽“大黄山”康养文旅建设再“吸金”超125亿元
- 瑞幸咖啡与贵州茅台达成战略合作,联名推出酱香拿铁
- 突发!伊朗驻叙利亚使馆建筑遭袭多人死亡 美俄回应
- 2023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解决方案征集成果发布
- 歌剧《拉克美》亮相国家大剧院
- 九部门:引导精细化工产业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发展
- 长江文化艺术季在湖北宜昌闭幕
- 浙江大学研发专用水稻新品种 促“江南第一面”更新换代
- 广州一民校拟7月停办 学生家长措手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