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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表

  中新网北京9月15日电 题:国家税务总局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表

  中新财经记者 赵建华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制发《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

  与现行规定相比,《公告》减少报表张数、降低报送频次、优化填报数据。将原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申报改为年度申报,对填报数据项进行归并梳理,由57项调整为28项,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

  根据《公告》规定,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需由直接境外投资的居民企业履行填报义务。居民企业通过境内合伙企业,符合信息报告条件的,需由合伙企业合伙人作为报告人填写《报告表》。若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发生股权转让,导致年末持股比例不足10%的,仍需报告被转让境外被投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介绍,受控外国企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定:一是构成控制,控制标准包括股份控制和实质控制;二是外国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受控外国企业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或者符合豁免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有关规定办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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